**章總則
**條為全面提升駐區企業自主**能力,有效推動鄭洛新國家自主**示范區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高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高新區管委會設立自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駐區企業自主**能力建設的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收在高新區區級國庫繳納的駐區企業。
第四條獎勵主體為個人的,其服務對象必須是滿足第三條規定的駐區企業,且個人所得稅須在高新區區級國庫繳納。
第二章科技項目扶持戰略
第五條對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研發計劃、國家技術**引導專項(基金)、國家基地和人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100萬元。
第六條對獲得河南省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100萬元;對獲得河南省**研發與推廣專項、河南省技術**引導專項、河南省**體系建設專項、河南省基礎**研究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50萬元。
第七條對獲得新鄉市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扶持的立項項目獎勵50萬元;對獲得新鄉市科技**發展專項、新鄉市技術**引導專項、新鄉市**體系建設專項、新鄉市技術**獎勵專項資金的立項項目獎勵10萬元。
第八條本章所指項目,獲得上級扶持資金小于本獎勵辦法規定金額時,則獎勵金額自動削減至獲得上級扶持資金金額,即按1:1配套獎勵。
第三章企業資質提升戰略
第九條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獎勵20萬元。本條款適用于高新技術企業失效后,再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第十條對新認定的*****型(試點)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型(試點)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一條對新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河南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節能減排科技**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型龍頭企業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對新認定的***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五條對新認定的***貫標試點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貫標試點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六條對河南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且投?!熬C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區財政按照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20%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示范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技術**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四章**平臺建設戰略
第十八條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實驗室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新鄉市**實驗室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新鄉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對新認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對新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對新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三條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實驗室獎勵50萬元。
第二十四條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獎勵50萬元。
第二十五條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河南省企業技術中心獎勵50萬元。
第二十六條對新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七條本章所涉及的平臺,如存在組建期等情況,須完成組建或驗收等,正式通過認定后,方能申請獎勵。
第五章知識產權、商標和質量體系建設戰略
第二十八條對新獲得的****獎勵2萬元;對新獲得的實用新型**獎勵5000元;對新獲得的外觀**獎勵1000元。
第二十九條對新獲得的新藥證書獎勵2萬元;對新獲得的臨床批件獎勵5000元。
第三十條對新獲得的軟件著作權、農作物新產品證書獎勵5000元。
第三十一條對新認定的“新鄉市**商標”每件獎勵1.6萬元。
第三十二條行業組織、協會、企業、個人新申請注冊的馬德里國際商標,獲準注冊后,每件獎勵1.6萬元。
第三十三條行業組織、協會、企業、個人新申請注冊商標,獲準注冊后,每件獎勵1000元。
第三十四條對當年承擔制定國家或行業標準,且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企業,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
第六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戰略
第三十五條對通過市科技局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給予技術交易額1%的獎勵(*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七章科技人才培養戰略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高新區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博士后、院士,工作期間每年分別給予1.2萬元、2.4萬元和3.6萬元的生活補貼。
第八章受理、審查、公示及獎金撥付程序
第三十七條區科技統計局每年發布項目受理通知,凡上年度符合條件的項目,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第三十八條由區科技統計局、財政局、人事勞動局、經濟發展局、工商分局、質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以聯席會議的形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三十九條區科技統計局將審核意見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并將審定意見在高新區管委會網站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十條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管委會出具立項文件,并主動公開。
第四十一條區財政局根據管委會立項文件和有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擬受獎項目,如遇區本級財政資金獎勵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復的,按*高獎勵額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享受本辦法扶持的項目,不得再行申報區本級財政其他獎勵性扶持。
第四十三條凡享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所獲獎金支出使用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并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基于“誰受益、誰承擔”原則,自主**資金按稅收所屬級次由區、鄉財政分別負擔。
第四十五條本獎勵辦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區科技統計局負責解釋。原《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鼓勵企業自主**實施辦法》(新開〔2008〕32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