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新鄉高新區國家自主**示范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實現**發展,推進區內企業盡快上市、掛牌,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條獎勵對象為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高新區,上市(IPO)、新三板掛牌、四板掛牌(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成功的企業。
第二條對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高新區的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和借殼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或新三板轉板上市的:融資2億元以下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高新區給予獎勵200萬元;融資達到2億元以上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高新區給予獎勵800萬元。
其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新三板轉板上市的企業,通過河南省證監局上市輔導驗收,待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其首發申請材料后,高新區先給予100萬元獎勵,上市成功后再按照上述獎勵標準予以補齊。
第三條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在市級獎勵基礎上,高新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四條對在四板(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和5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對將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新遷入我區的已上市、新三板掛牌、四板(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按照我區上市、掛牌企業予以獎勵。
第六條享受本獎勵辦法的企業,應承諾獲得獎勵后5年內不遷離高新區或進行撤銷,否則退還獎勵資金。
第七條擬上市、掛牌企業,在啟動企業上市(IPO)、新三板掛牌、四板掛牌計劃后,到高新區金融管理局進行備案,列入高新區上市、掛牌后備企業,上市、掛牌成功后向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由金融管理局、財政局聯合審核,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八條申請獎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業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執照,獎勵資金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狀況、企業上市情況、募集資金額度和投向,發展規劃等);企業上市(IPO)、新三板掛牌、四板掛牌成功的憑證材料(驗原件);金融管理局、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本辦法由高新區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新鄉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2017年3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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